住建厅:全省开展监理资质核查,重点查人员、社保不少于1个月
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网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重点核查企业:
在本级权限内通过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取得资质一年内,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上述资质转出的建筑业企业。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揽业务、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核查内容
企业资产情况: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指标。
经营情况:企业经营场所、设备及设施等情况。
技术负责人:从业年限、相关证书等情况。相关证书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且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一个月。
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应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或“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上可查询,且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一个月。
技术职称人员:考试类专业职称证书均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且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一个月。
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参照专业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最低等级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文件原文: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湘建执函〔2020〕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0〕123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1年度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为“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在本级权限内取得资质企业总数的5%。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重点核查企业:
1.在本级权限内通过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取得资质一年内,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上述资质转出的建筑业企业。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承揽业务、资质申请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围标串标等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核查安排
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网上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10月15日前)
企业按照住建部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自查
(二)核查阶段(10月16日-12月15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核查,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对核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实地核查证书原件、查看经营场所、查阅资料等。
三、核查内容
按照住建部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如下:
1.企业资产情况: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指标。
2.经营情况:企业经营场所、设备及设施等情况。
3.技术负责人:从业年限、相关证书等情况。相关证书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且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一个月。
4.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应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或“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网上可查询,且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一个月。
5.技术职称人员:考试类专业职称证书均应在相应官网上可查询,且在本企业社保不少于一个月。
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参照专业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最低等级标准进行动态核查。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核查工作。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建筑业企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建筑业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可撤回其资质证书。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本地区核查工作,形成总结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详附件),于12月31日前报我厅建筑管理处。
3.我厅将视情况对核查工作进行通报,对核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核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联系人:刘斯昭,联系电话:0731-88950062。
附件: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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