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监理工程师等考试1月5-16日报名
吉人字[2003]114号
关于2004年度监理工程师、注册税务师
执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以上3种考试报名时间为2004年1月5日至16日。
(二)报名地点:在长省、 中直单位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楼(西解放立交桥建设广场原省戏校对面)南侧50米富锦路邮政支局报名;各市州报名地点由当地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省、中直驻各地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职称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统一组织。报考人员须由本人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各有关单位可按附件式样复印,也可到报名点领取,表上有关考试类别、级别、科目代码见附件),经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统一到人事职考部门报名。非公有制单位按人事档案关系,由人才市场或本单位统一组织报名。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 学历证书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
3. 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业务工作年限和报名条件规定的相关证明;
4. 近期6个月以内同一底片一寸黑白免冠照片3张。
5. 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考原级别、原专业的考试(仍需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由报考人员或报名单位填涂《资格考试报名卡》。报考人员和所在部门、单位要反复核对涂卡信息,确保无误。如涂卡信息不准确,其后果自负。实行滚动考试部分科目成绩合格者,再续考时要填写原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效。
(四)报考信息咨询。为方便广大报考人员了解考试信息与有关政策,及时解答各类考试的相关问题,报考人员可在当地拨打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查询各类考试相关信息。咨询方法如下: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可随时拨打24小时开通的咨询服务热线:95001680;拨打人工咨询热线:95001880;在手机短信编辑栏的“写信息”栏内输入字母“KS”,确认后,发送到09500(移动用户)或8500(联通用户)。
四、免试科目及相关问题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当年考试有部分科目成绩合格,其成绩保留至下一年度。报考2个科目(工程建设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报考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者,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毕业;
2、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办法,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从2002年开始,即1年至第3年为一个周期,第2年至第4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的考试。考2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其报考条件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报考人员在2000年12月22日前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只参加本级别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五、考试收费
各类别考试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执行,分别如下:
(一)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人员,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44元(各市州留取报名费13元,考务费上交国家和省职考办)。
(二)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人员,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43元(各市州留取报名费13元,考务费上交国家和省职考办)。
(三)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46元(各市州留取报名费13元,考务费上交国家和省职考办)。
六、考试培训及教材征订和发行工作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及教材征订和发行工作由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联系电话:0431―8928743。
(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及教材征订和发行工作由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联系电话:0431―8994743、8994940。
(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及教材征订和发行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联系电话:0431―5311126;传真:0431―5311125。
七、颁发合格(资格)证书
以上3种考试的合格(资格)证书均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由国家人事部分别与相关部委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获得合格(资格)证书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到相应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在省职考办报名的,考试成绩合格后,按通知的时限直接到长春市富锦路邮政支局(省直报名点)领取合格(资格)证书。在各市州报名的,到各市州人事考试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
八、工作要求
各市州要根据当地情况,加强考试报名宣传工作,使广大考试人员尽早知道考试消息及相关政策。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搞好报名资格审查,对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资格审查实行复审制,严格把握报名条件。各报名点要认真指导考生正确填涂报名表和报名信息卡,指定专人负责考生报名信息的采集、校对和复核工作,发现错误及时纠正,确保考生报考信息正确。报名工作结束后立即汇总相关信息,并于2月6日前报送省职考办。
各级职考部门要加强管理,搞好服务,严肃考风考纪,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报考信息准确无误,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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