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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重点四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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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法规制度重点四

  3.建设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内容: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的规定:

  (1)委托监理;

  (2)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3)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4)建设工程监理程序;

  (5)工程监理企业与有关各方的关系。

  4.合同管理制

  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十三)项目法人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十四)《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监理的规定

  (1)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2)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应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4)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5)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6)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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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市场准人和市场行为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定性规定: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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