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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辅导资料:合同履行几个期限概念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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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几个期限的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如有分部移交工程,也需在专用条件的条款内明确约定。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竣工时间。合同工期的时间界限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2.施工期

  ①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②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4.合同有效期

  ①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②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③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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