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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复习重点(二十四)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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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现将这四方面依据详述如下: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可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4)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1.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它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属于这类文件、档案有: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其他有关资料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考虑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这类法规主要内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等级划分;明确各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确定各级企业所能承担的任务范围;以及其等级评定的申请、审查、批准、升降管理等方面。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建筑法》规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这类法规主要涉及建筑活动的从业者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等级划分;考试和注册办法;执业范围;权利、义务及管理等。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以及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两个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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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建设水平。例如《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是防止恶性杀价竞争,导致偷工减料引起工程质量事故。《合同法》明文“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违反者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这均是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防止因操作人员素质低造成质量事故。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以《建筑法》为基础,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1989年发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于1991年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5年发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于2000年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和文件。主要涉及到施工技术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它们与现场施工密切相关,因而与工程施工质量有密切关系或直接关系。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特点是大多与现场施工有直接关系。例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了现场监理工作的内容、深度、范围、程序、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

  特别是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筑法》为基础,全面系统地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责任和管理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它不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具有指导作用,而且是全面保证工程质量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依据。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这类法规主要涉及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如建设程序、设计文件深度、企业生产组织和生产能力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等)。

  2000年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典型的标准化管理类法规,它的实施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供了技术法规支持,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判定责任方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1)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严重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由国务院批准;一、二级重大质量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相应级别人民政府批准;严重质量事故,调查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组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3)组织技术鉴定。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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