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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案例分析复习指导四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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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施工合同的订立(考核点二4)

  1?本考核点内容主要参考《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三章有关内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形式原则,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求是"不要式"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通常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4)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的生效(生效的条件、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生效(2003年考题二)。

  (6)无效合同及其确认(案例42)。

  合同无效的情况:①以欺诈手段订立;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

  (7)合同的终止及争议解决("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七节;2003年考题二)。

  注意"仲裁"和"诉讼"在合同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五)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考核点二5)

  1、本考核点涉及内容极为广泛,也是本章难点。它既涉及施工中质量、进度、投资监督控制的合同管理(检验、支付、工程延期),也涉及工程变更、索赔,还会涉及到合同各方的义务、权利、责任以及风险的分担等问题。对这种部分主要应掌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3~11各条),并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四节,以及《监理规范》第5条、第6条(5?5,5?6,6?2,6?4)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对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及七有关条款)。

  (2)隐蔽工程检验与重新检验的处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7、18章;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2003年考题)。

  (3)施工进度的控制、暂停施工、工期延长的处理与确认、提前峻工的要求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11~13)。

  (4)工程计量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第23~26条),竣工结算(《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第32~33条)。

  (5)工程变更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1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6)索赔管理(在本章单列为考核点二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第36条)。

  (7)施工环境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8)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9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9)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教材第二章第七节)。

  (10)分包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3、以上各项涉及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教材(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教材)均有一定联系,在其他相关教材中也有体现。但也互有区别。合同管理教材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合同管理角度进行介绍。主要涉及到上述各项业务的管理操作程序、责权划分、时限要求等。而"三控制"教材则进一步解决处理上的具体化、数量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应掌握:

  ①操作程序化--处理各项业务(如工程延期、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等)都要按一定的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也就是体现在操作上、处理上的"程序有效性",按规定程序操作才有效。

  ②时限有效性--在执行任何程序中,都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有效,超过规定的时限就无效,或得到相反的结果。

  ③书面的有效性--监理工程师一切指令、要求以及承包人的要求、申请等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才有效,如紧急情况来不及,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但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书面确认。

  4、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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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师核实计量无效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参加工程师的核实计量--如不参加,则以工程量的核实计量结果为准。

  (2)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书面提出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确认。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延期。

  ②合同价调整的程序:

  可以调价的原因--法律法规要求、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造价管理部门公布。

  一周内停水、电、气累计超过8小时。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

  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

  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

  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

  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

  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④工程变更程序:

  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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