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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条款管理注意事项(1)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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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条款管理注意事项(1)

  一、仲裁裁决的效力、执行、撤销与仲裁申请的撤回

  1、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合同争议经仲裁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3、仲裁裁决撤销的6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监理人终止合同和委托人终止合同的区别

  委托人终止合同的条款有: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经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监理合同即终止。

  (2)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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