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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辅导:《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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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合同法》对自愿原则有以下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二、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相对人;第三、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

  3、公平原则。合同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道德准则。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以道德为核心的。

  《合同法》内容简介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8章,分则将合同分为1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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