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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测试题(9)

更新时间:2011-02-15 09:14: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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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9] 某住宅工程,合同价为2500 万元,工期2年,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施工阶段监理,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lesson$

  1.签订的监理合同中有如下的内容:

  (1)监理单位是本工程的唯一最高管理者;

  (2)监理单位只能维护业主的利益;

  (3)业主与监理单位实行合作监理,即业主单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参与监理工作;

  (4)业主方参与监理人员同时作为业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5)上述业主代表可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

  (6)监理单位仅进行质量控制,而进度与投资控制则由业主负责;

  2.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如下内容:

  (1)承包商应根据监理合同接受监理;

  (2)该工程所使用的钢筋和水泥由业主供应。

  3.监理合同签订前,监理单位由该项目的土木施工工程师编制了监理规划要点如下:

  (1)设计阶段监理控制目标及措施;

  (2)设计方案的评审;

  (3)施工图纸的审核;

  (4)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5)协助业主组织工程招标;

  (6)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7)审核工程概算;

  (8)审核施工图预算,与概算进行比较。

  [问题]

  1.监理合同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施工合同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3.监理规划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监理合同不妥之处:

  (1)监理单位虽然是受业主委托就工程的实施对承包商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但是对某些重大问题还必须由业主做出决定,因此监理单位不是也不可能是工程唯一的最高管理者。

  (2)监理单位应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以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进行监理。因此,它应站在公正立场上行使自己的处理权,要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3)业主单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参与监理工作是可行的,但不能称之为合作监理,合作监理是指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

  (4)上述业主方参与监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时不能作为业主代表,只能以监理单位的名义和人员进行活动。

  (5)业主代表不可以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而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

  (6)监理的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只控制一个目标是不切合实际的。

  2.施工 合同不妥之处:

  (1)承包商应依据施工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而不是按监理合同的规定。

  3.监理规划方面不妥之处: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编制,而不应在签订监理合同之前编制。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不应由专业工程师主持编制。

  (3)因委托的是施工监理,所以不应有设计阶段监理控制目标及措施。

  (4)设计方案评审是设计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所以也不应列入。

  (5)施工图纸审核也是设计阶段监理内容,不应列入施工阶段监理规划中。

  (6)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是施工招标阶段的工作,不宜列入施工监理规划中。

  (7)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也是施工招标阶段的工作,不宜列入施工监理规划中。

  (8)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应是施工承包商的任务,而非监理工程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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