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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十五)

更新时间:2012-11-21 14:08: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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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

  1、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3、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下面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4、 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5、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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