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管理考试指南: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部分:
一、合同的类别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合同法》的基本分类
《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二)其他分类
1.计划与非计划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属于先合同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因未错失】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3.合同尚未成立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承担缔约过失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监理熟悉部分:
三、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按过错的大小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
① 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② 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五)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七)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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