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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考试指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更新时间:2012-12-26 13:53: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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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合同管理考试指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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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了解部分

  一、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

  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②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③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

  ①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②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③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需在相关条款内具体约定百分比的数额。

  (2)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支付:

  中期支付,定金不参与结算。全部完成后结算时,定金可抵扣或收回。

  熟悉部分

  二、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

  (1)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2) 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 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

  (4) 平整施工现场;

  (5) 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三、设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生效与设计期限

  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

  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

  2.设计合同的变更,通常指设计人承接工作范围和内容的改变。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设计人的工作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2)委托任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

  (3)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的变更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发包人需要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工作,如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超过了设计人资质条件允许承接的工作范围;或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设计人由于资源能力所限,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等原因。在此情况下,发包人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4)发包人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

  3.合同终止

  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掌握部分

  四、发包人订立设计合同时应提供的资料和委托工作范围

  (一)发包人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设计依据文件和资料 【勘研规=看烟鬼】

  (1)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城市规划许可文件;

  (3)工程勘察资料等。

  2.项目设计要求【法标限围:发飙纤维】

  (1)工程的范围和规模;

  (2)限额设计的要求;

  (3)设计依据的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五、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责任

  (一)发包人的责任

  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1) 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2) 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

  2.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3.外部协调工作

  4.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5.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6.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二)设计人的责任

  1.保证设计质量

  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

  3.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4.配合施工的义务

  (1)设计交底。

  如果在1年内项目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应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非,收费额由双方以补充协议商定。

  (2)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有义务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如属于设计变更的范围,按照变更原因确定费用负担责任。

  (3)工程验收。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参加工程验收工作。这些约定的工作可能涉及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试车验收和竣工验收。

  5.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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