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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知识点问答: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属于违约行为

更新时间:2013-02-26 14:58: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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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哪些属于违约行为?当事人双方各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答:(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按照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a.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b.已开始设计工作但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c.设计工作未全部完成但实际工作量超过超过一半时,支付该阶段全部设计费。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

  a.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b.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c.由于设计错误导致工程实际受到严重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程度、设计人责任大小、合同约定的百分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3)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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