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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典问答(13)

更新时间:2013-09-05 11:19:5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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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典问答(1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必须按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是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是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是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是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竣工后,法律对发包人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法律规定如下:

  1、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含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及时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筑法》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麽规定?

  答:《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迟延进行验收的,应当承担什麽责任?

  答: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对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从合同约定的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责任。

  对竣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有什麽法律规定?

  答:《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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