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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笔记: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更新时间:2014-03-18 09:01: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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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概论》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相关笔记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供各位考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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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一、 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二、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监理单位

  三、 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1、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是业主授权的结果。

  四、 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服务有:

  1、勘察阶段

  2、设计阶段

  3、保修阶段

  五、 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职责:

  1、三控两管一协调

  2、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六、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科学性---基本任务决定的

  3、独立性---实施监理的基本前提

  4、公平性---维护建设单位合法利益的同时不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

  七、 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有:

  1、国家重点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000万以上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m²以上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八、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超越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2倍罚款等

  3、转让监理业务---25%--50%罚款

  4、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当做合格签字---50―100万罚款等

  5、与施工单位有厉害关系---5―10万罚款等

  6、未对施组审查,未及时暂停施工、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未按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10―30万罚款等

  九、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与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2、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停止执业1―5―终身等

  3、未执行强制性标准---停止执业0.3―1年―5年―终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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