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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笔记: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更新时间:2014-03-18 11:11: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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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概论》第二章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收费标准第一节 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笔记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供各位考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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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设单位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资金已落实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1、领取之日内3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应申请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的自行废止

  2、中止施工的,1个月内报告。恢复施工前报告,满1年的报发证机关核验

  三、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资质要求

  1、有钱

  2、有人

  3、有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建设工程发包:

  1、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不得将应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单位

  3、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五、建筑工程承包:在资质等级内

  1、联合体承包---资质就低原则、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转包---禁止肢解以分包名义转包

  3、分包---主体不得分包,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再分包

  六、建设单位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七、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形:

  1、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店里、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临时停水、电,中断交通的

  4、进行爆破作业的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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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总包负责、分包向总包负责,服从总包管理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防护---不得违章作业,有权获得防护用品、提出批评、检举

  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缴纳,鼓励危险作业职工办理

  5、装修工程施工安全---委托原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6、房屋拆除安全---具备安全条件的承包人,对安全负责

  7、施工安全事故处理---承包人应采取紧急措施,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设单位的---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2、勘察设计的---对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各项标准,并对质量负责、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3、施工单位的---不得偷工减料、擅自修改设计,材料等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对质量缺陷应修复

  十、招标:

  1、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3家以上

  十一、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十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三、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 日。

  十四、投标文件:

  1、内容---投标截止日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

  2、送达---过时不候,少于3个重新招标

  3、联合体---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开标:

  1、由招标人主持

  2、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约定的地点

  4、检查人:投标人或推选的代表,公证机构并公证

  十六、评标:

  1、评标委员会---5人以上单数,老师三分之二,不得与投标人又利害关系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3、评标保密与中标条件---最大限度满足综合评价标准,能满足招标文件,经评审价格最低

  十七、中标:

  1、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结果通知未中标的

  2、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签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八、合同的形式:

  1、书面---电报传真等

  2、口头

  3、其他---

  十九、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十、合同订立必须经过

  1、要约---承诺发出要约结束,达受时生效,到达受要约人前或同时可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可撤销,明示、并受要约人做了准备工作不可撤销

  2、承诺:到达生效,应在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不接受,承诺有效。可在撤回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撤回承诺。否则视为新要约

  二十、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成立时间---签字盖章时

  2、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

  3、其他---已履行主要业务,对方接受的

  二十一、格式条款:

  1、提供者的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无效---排除自己、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3、解释---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与非格式不一致采用非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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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磋商

  2、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违背诚实信用

  二十三、效力待定的合同:-----1个月内追认,否则视为无效

  1、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二十四、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没有、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足以相信的有效

  2、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获得处分权有效

  二十五、无效合同:违法,损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十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年内可变更撤销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二十七、无效合同和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或集体、第三人。

  二十八、合同履行内容不明确

  1、质量不明确----国家―行业―通常―符合合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3、地点不明确---货币―接收方,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履行一方地

  4、期限不明确---随时可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确---有利于实现合同的方式履行

  6、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二十九、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惩罚违约者原则

  2、代为履行---

  3、提前履行---增加费用债务人负担

  4、部分履行---增加费用债务人承担

  三十、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行使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抽逃资金

  3、丧失信誉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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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一、代位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行使范围内的债权,费用债务人承担

  三十二、撤销权:债务人放弃、转移,低价转让的。知道日1年内行使或发生日起5年内。

  三十三、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债务转移---征得债权人同意

  三十四、合同终止的情形:已履行,合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债务,债权、务同归一人,其他

  三十五、违约责任包括: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5、定金

  三十六,合同争议解决:和解―调解―或裁或诉。

  三十七、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等进场实验报告

  4、有参建各方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保修书

  三十八、质量保修书内应当明确保修范围、期限、责任,自合格日期起计算

  1、结构---合理年限

  2、防水要求的---5年

  3、安装装饰---2年

  三十九、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备案

  四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和有关报告,重大事故按等级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特别重大按国务院相关规定

  四十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资料---毗邻供水等资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2、禁止---压缩合同工期,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器具

  3、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在概算内,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15日内去备案

  4、拆除工程发包与备案---拆除施工15日前去备案,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资质、毗邻建筑说明、组织方案、堆放清除措施)

  四十二、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②土方开挖工程;③模板

  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⑤脚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

  四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 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四十四、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死30―伤100―损失1亿以上

  2、重大事故---死10-30―伤50-100―损失5000万以上

  3、较大事故---死3―伤10―损失1000万以上

  4、一般事故---死3―伤10―损失1000万以下

  四十五、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 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 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 0 日内做出批复

  四十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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