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体系。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
1.项目法人
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项目法人的设立
(1)设立时间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筹备组主要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计委备案,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向有关部门、地方计委备案。
3.组织形式和职责
(1)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建设项目董事会职权
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研究解决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总经理职权
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等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组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
4.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方式和程序、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监理制
1988年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筑法》也作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
(四)合同管理制
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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