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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更新时间:2014-08-11 16:02: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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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考点: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按过错的大小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

  ① 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② 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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