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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合同履行的债权债务转移

更新时间:2014-08-22 15:41: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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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考点:合同履行的债权债务转移,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合同履行的债权债务转移(代为履行) 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方承担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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