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重点:设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更新时间:2014-09-18 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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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教材重点,设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设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
2.设计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3.发包人应在合同签字后的[3日内]支付定金。
4.[设计人收到定金]为设计开工的标志。
5.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安装验收]标志着设计人为合同项目的服务结束。
6.设计合同中,判定设计人是否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的期限是指[从设计人接到发包人支付的定金之日起,至交付全部设计文件之日止].
7.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8.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部分委托的设计工作内容。由于设计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发包人准备将这部分设计任务转委托给另一设计人。设计合同范本针对此情况的规定包括[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并经设计人同意]、[设计人不对该部分的设计质量承担责任].
9.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应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10.发包人变更增加的设计内容专业性特点较强时,须经[原建设工程设计人]书面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此后,原设计人[不再对修改的部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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