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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

更新时间:2014-09-26 13:58:1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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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考点: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

  1.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监督控制的手段

  (1)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这是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与控制的重要手段。审核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审查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控制分包单位的质量。

  2)审批施工承包单位的开工申请书,检查、核实与控制其施工准备工作质量。

  3)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质量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有可靠的技术措施保障。

  4)审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或试验报告等),确保工程质量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5)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反映工序施工质量的动态统计资料或管理图表。

  6)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工序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工序交接检查(自检)、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以确保和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

  7)审批有关工程变更、修改设计图纸等,确保设计及施工图纸的质量。

  8)审核有关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等的技术鉴定书审批其应用申请报告,确保新技术应用的质量

  9)审批有关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确保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处理的质量。

  10)审核与签署现场有关质量技术签证、文件等。

  (2)指令文件与一般管理文书。指令文件是监理工程师运用指令控制权的具体形式。所谓指令文件,是表达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指示或命令的书面文件,属要求强制性执行的文件。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指令都应是书面的或有文件记载,方为有效,并作为技术文件资料存档。一般管理文书,如监理工程师函、备忘录、会议纪要、发布有关信息、通报等,主要是对承包商工作状态和行为提出建议、希望和劝阻等,不属强制性要求执行,仅供承包人自主决策参考。

  (3)现场监督和检查。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1)开工前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开工前准备工作的质量,能否保证正常施工及工程施工质量。

  2)工序施工中的跟踪监督、检查与控制,主要是监督、检查在工序施工过程中,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及工艺或操作以及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均处于良好的状态,是否符合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若发现有问题及时纠偏和加以控制。

  3)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和工程部位,还应在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督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的质量。

  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项

  1)旁站与巡视。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旁站的部位或工序要根据工程特点,也应根据承包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水平及技术操作水平来确定。一般而言,混凝土灌筑、预应力张拉过程及压浆、基础工程中的软基处理、复合地基施工(如搅拌桩、悬喷桩、粉喷桩)、路面工程的沥青拌合料摊铺、沉井过程、桩基的打桩过程、防水施工、隧道衬砌施工中超挖部分的回填、边坡喷锚打锚杆等均要实施旁站。

  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巡视是一种“面”上的活动,它不限于某一部位或过程:而旁站则是“点”的活动,它是针对某一部位或工序。

  2)平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4)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规定双方必须遵守的质量监控工作程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这也是进行质量监控的必要手段。

  (5)利用支付手段。这是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重要的控制手段,也是建设单位或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支付控制权。所谓支付控制权,对施工承包单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均需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支付证明书,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证书,建设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进行支付工程款。

  2.停、复工令的实施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为了确保作业质量,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

  ②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

  ④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⑤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⑥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后、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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