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备考资料 >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4-11-25 14:27: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监理工程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考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施工企业知悉自己的竞争对手在协商与乙企业联合投标,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联合投标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与乙企业联合的机会,之后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以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没有得到进(出)口许可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指当事人一方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即违反了通知、保护、说明等义务。

  (4)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或者合同谈判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如果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温馨提示:各位考友可进入监理工程师考试交流群:398458694,或进入监理工程师考试论坛与广大考友一起学习交流。

编辑推荐:

2015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招生简章

2015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

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VIP套餐,赠送学习课程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时间汇总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章节知识点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监理工程师资格查询

监理工程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监理工程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监理工程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