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考点:设备运抵现场的工作
设备运抵现场的工作
一、做好接货的准备工作
(1)如果是发运到铁路或水运站场,应组织人员按时到运输部门提货。
(2)供货方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有关内容通知采购方,接到发运通知后,监理应组织做好卸货的准备工作,包括卸货的机械和人员、安全措施、维护保养等。
(3)供货方应在发运前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采购方发出通知,监理在接到发运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接货的准备工作,包括通行的道路、储存方案、场地清理、保管工作等。
(4)如果由于采购方或现场条件原因要求供货方推迟设备发货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推迟期间的仓储费和必要的保养费。
二、到货检验
(1)检验程序是:
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采购方向供货方发出到货检验通知,监理应与对方代表共同进行检验。
2.货物清点。双方代表共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和件数进行清点。
3.开箱检验。货物运到现场后,监理应尽快与供货方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如果采购方未通知供货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采购方承担。双方共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并作为采购方向供货方提出索赔的证据。
(2)损害、缺陷、短少的合同责任包括:
1.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货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l份,作为采购方向供货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索赔的依据。如果供货方要求采购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2.由于采购方的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货方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采购方自负。
3.供货方如对采购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采购方书面通知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
4.双方代表在共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的权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裁定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5.供货方在接到采购方提出的索赔通知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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