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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讲义:仲裁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4-12-09 11:23: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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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考点:仲裁的原则,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仲裁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解决合同争议是否选择仲裁方式以及选择仲裁机构本身并无强制力。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贯彻双方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如有一方不同意进行仲裁的,仲裁机构即无权受理合同纠纷。

  (2)公平合理原则。

  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同时,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3)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组织,相互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由于仲裁是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作出的选择,因此其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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