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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5-02-02 11:0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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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质量控制》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的备考,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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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质量管理

  第二节工程保修阶段质量管理

  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

  1.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规定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2.关于保修期义务的规定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目。

  在保修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建设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建设工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保修不及肘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3.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扣留每期工程进度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八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有些地方和行业根据自身特点也规定了相应的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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