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半年北京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公告
【摘要】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总体部署,2015年下半年北京市纳入全国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范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了“2015下半年北京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公告”,公告中指出,北京市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报名时间为9月7日-13日,考试将于11月1日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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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公告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总体部署,2015年下半年北京市纳入全国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范围。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教人〔2014〕13号)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过渡的办法》的规定,为使该项工作平稳进行,对改革前已经参加了我市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过渡补考”),同时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开展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国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教师资格考试过渡补考
(一) 过渡对象
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之前,参加市教委组织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幼儿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幼儿心理学)两门课程考试,持有其中一门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证书的人员(自2016年起毕业的本科和专科毕业生除外)。
(二) 过渡方式与期限
1.持有两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或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未通过者,在2015年下半年仍可按照改革前的认定办法申请认定。
2.持有一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者,在2015年下半年将给予另一门课程一次补考机会,补考的形式同改革之前。补考通过后,在2015年下半年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办法同改革之前。
3.本过渡办法只在2015年下半年有效。自2016年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定工作一律按照教育部的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要求执行。
(三)其他
过渡对象可以选择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过渡补考,也可以选择参加改革后的教师资格国考与认定办法。选择参加改革后的教师资格国考与认定办法的人员,不再适用过渡办法。
自2016年起毕业的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必须参加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不适用本过渡办法。
教师资格考试过渡补考由北京教育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拟于2015年10月进行,报名时间为9月下旬,收费标准不变。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将于9月上旬公布《2015年下半年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过渡补考)安排的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
二、教师资格国考
改革后的教师资格国考由教育部制定考试科目、考试标准和各科考试大纲。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
(一)笔试
1.考试对象
北京市户籍或人事关系在京的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2.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申请人的户籍或人事关系其一在京。
(5)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当具备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其中大专在校学生须在毕业的学年度方可报考(即三年制大专在三年级报考,两年制大专在二年级报考)。
(6)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2015年9月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幼儿中等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第二种类的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自2016年起执行)。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5年9月1日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种类教师资格包括申请同学段不同学科的教师资格以及同学科不同学段的教师资格。(例如原认定了初中语文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初中英语教师资格;原认定了初中语文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高中语文教师资格。)
(7)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3.考试科目
(1)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保教知识与能力。
(2)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为综合素质,科目二为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三为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初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共15个学科。
高级中学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4个学科。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两科考试。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的考试暂不进行,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
笔试单科成绩两年有效。
4.考试方式和收费
笔试采用纸笔考试的方式进行。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公告》(考试中心函〔2015〕14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1849号),教师资格国考笔试收费标准为70元/人·科(其中50元/人·科为本市考试费,20元/人·科为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考务费)。对于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免交本市考试费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详见《2015年下半年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笔试报名公告》)。
笔试考试费用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收取。
5.考试时间
2015年下半年笔试日期为:11月1日,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具体日程安排见下表:
时 间 类 别 |
11月1日(星期日) |
|||
上 午 |
下 午 |
下 午 |
||
幼 儿 园 |
综合素质(幼儿园) |
保教知识与能力 |
—————— |
|
小 学 |
综合素质(小学) |
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 |
—————— |
|
初级中学 |
综合素质(中学) |
教育知识与能力 |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
|
高级中学 |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
|||
中职 |
文化课 |
|||
专业课 |
—————— |
|||
实习指导 |
—————— |
6.考试报名时间和报考要求
教师资格国考笔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2015年下半年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笔试报名公告》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北京教育考试院网址:http://www.bjeea.cn/,笔试报名时间为9月7日-13日,请考生及时关注。
(二)面试
1.考试对象
同笔试考试对象。
2.报考条件
经过笔试规定的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考试科目
(1)幼儿园教师资格面试不分科目。
(2)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分若干科目。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面试科目与笔试报考科目三一致。
(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的科目即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
4.考试方式和收费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时间为20分钟。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公告》(考试中心函〔2015〕147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1849号),教师资格国考面试收费标准为215元/人(其中200元/人为本市考试费,15元/人为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考务费)。对于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免交本市考试费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详见《2015年下半年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面试报名公告》)。
面试考试费用由北京教育学院负责收取。
5.日程安排
(1)面试报名时间:2015年11月30日—12月4日;
(2)面试时间:2015年12月26日—27日。
6.其他
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教师资格国考面试由北京教育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将在报名前发布《2015年下半年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面试报名公告》,请考生及时关注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
三、教师资格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对持有效期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认定条件,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人员,依法实施教师资格认定。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在申请人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认定;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机构名录请查阅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时所填写的“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报考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学科一致。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时所填写的“任教学科”栏目应与申请人参加面试的学科一致。
四、其他
以上报名时间、考试时间等如有变动,以教育部考试中心通知时间为准,请考生及时关注本公告中的各网站。
查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教人〔2014〕13号)及其附件《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过渡的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和认定工作政策解答》可登录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教师资格国考不指定教材,考试大纲和有关政策可登陆中小学教育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查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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