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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舒城县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更新时间:2017-09-18 16:18: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6收藏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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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按照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教师资格

  【摘要】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按照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统一部署,现将我县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

  (二)认定对象

  1、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人员,即2014年以前入学且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认定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认定流程

  特别提醒: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内,根据舒城县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检等工作时间和要求,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检、证书领取。

  (一)网上申报

  2017年秋季我县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网上报名统一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9月30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其中,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现场审查确认我县统一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10月13日。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现场审查确认地点:舒城县教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0564-8622385。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网上报名后的页面上下载,A3纸正反双面打印)。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其中,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表现场确认时从舒城县教育局人事股领取,并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组织体检,具体体检时间将在舒城教育网公布)。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8)参加国考人员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申请高中教师资格的,须在高级中学进行教育教学实习且成绩合格)。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提交办证照片:办证照片(小二寸共四张)须与报名上传的电子照片为同一底版。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老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说明:

  1、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其中第8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填写。

  3、填写字迹应该端正、规范

  4、本表必须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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