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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秋季南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更新时间:2018-10-11 11:25: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0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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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秋季南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已经发布,请大家按时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驻邕各高校,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各位申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8〕52号)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精神,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南宁市范围内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各县(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高新区、经开区设立教师资格认定确认点。

二、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1.通过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

2.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7年或2018年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1.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南宁市管辖范围内。

2.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4.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2)申请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018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放宽到全区所有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注1:以上学历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持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5)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根据《关于教师上岗及教师资格认定等普通话水平要求的通知》(桂教语工〔2007〕2号)要求,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属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或村屯,其普通话水平可放宽至三级甲等。

注2: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3: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问题请致电南宁市普通话测试站,咨询电话:0771-2636129。

(6)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注4:南宁市申请认定高中阶段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指定医院。

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七星路89号);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双拥路6号);

3.广西民族医院(明秀路232号);

4.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医院(园湖路2号);

5.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瑞康医院(南京路39号)。

6.广西健康体检中心,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南宁市桃源路35号)。

各县(区)申报的人员可在经本县(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认定流程

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如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网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申请人需自行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填报申请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请务必在10月31日前提交,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予补申请。

注5:网上申报的方法详见《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上报名使用说明》(附件1)。

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申请人只能从“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报名的无效。

注6: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本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本教师资格证书。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18年10月15日(星期一)至11月5日(星期一)。

2.现场确认地点

(1)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地点: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六楼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文教卫生科办事窗口。

现场确认点上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确认地点详见各县(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三)结果查询和领取证书

1.结果查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老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务必在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认定审批,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登录南宁市行政审批局门户网站(http://sp.nanning.gov.cn/)或“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查询结果。

2.领取证书。2018年11月24日起发放证书。申请人凭受理单和本人身份证到现场确认点领取。代领的,凭受理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领取。领取的材料为:1.《教师资格证》1本;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

四、认定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网上申报后下载A4纸双面打印,并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名)。

2.《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1份。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结果1年内有效。

4.户籍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或集体户籍证明原件。

(2)户口不在本市,人事档案托管在本市的,提供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托管证明需注明人事档案托管号码、期限等信息。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6.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另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8.《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9.申请人应自行粘贴好各类表格上的照片,并另交1张小2寸(3.5×4.5cm)免冠彩色证件照。各表格照片、另交的照片须与网上申报照片同一版本,不得提供艺术照或大头贴之类的照片。

10.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请到现场确认点根据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五、南宁市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申请人根据需认定的学段以及户籍、人事档案或就读学校选择认定机构。认定中如有相关疑问请咨询申请人选择的认定受理机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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