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下半年盘锦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公告
根据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关于2018年全省教师资格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辽教发[2015]1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
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均在盘锦市(含盘锦市各县区)、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申请人认定类别
请考生认真阅读此公告,按照对应的类别进行报名操作。具体类别划分:
1、一类人员: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二类人员:参加辽宁省统一组织的幼儿园、中职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三、申请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其他大学专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申请学科条件:
一类人员: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学科相同;
二类人员:申请认定的学科应与报考面试时的学科相同。
4、参加教育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三年。
盘锦市招考办成招科负责组织国考笔试报名和考试工作,咨询电话:2811915。
5、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2003年6月15日前取得的普通话证书已作废)。
需参加普通话测试的人员请与盘锦市教育局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相关事宜,咨询电话:2285998。
6、幼儿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需参加省里组织的面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7、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的、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即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须在高中从事过20周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其它依此类推),申请人所选择的实践基地必须在盘锦市所属公办或私立学校(培训机构不可),并完成《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见附件:1)(文件依据见附件:4、5、6)中所有规定项目,以便认定机构到实践基地进行审查。
8、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
四、认定具体流程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10月18日至10月25日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
一类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类人员:选择“非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第一次登陆请先注册(网上报名流程及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
(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审核合格后申请人需持相关材料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确认。(一类人员及二类人员统一进行确认)
1、时间:
2018年10月29日—— 10月31日(工作日)
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4:00 —— 16:30
2、地点:
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致远楼 六楼 608室联系电话:2824058 (请工作时间拨打)
3、现场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
注:户口不在盘锦市但人事、档案关系在盘锦的申请人请提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一类人员:《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一份,网上打印即可,不限黑白或彩色; 二类人员:《辽宁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语文学科二级甲等及以上,申请其他学科二级乙等及以上);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报名网站上打印,贴好照片,本人签字,正反面打印在A4纸上);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报名网站上打印,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填写。见《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四););
(8)《辽宁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三,由申请人自行打印和填写个人信息部分(前三行),贴好照片,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上);
(9)《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实践评价手册》原件一份,手写或打印均可,但签字部分必须手签(见附件:1,按照目录要求填好即可);
(10)近期小2寸(3.5×4.5(厘米))正面免冠照片1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版,要粘贴到教师资格证书上,照片背面请写明姓名,资格种类、申请学科,如张三,初中,英语)。
(1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践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限期内提供上述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名者本人负责。
五、体检(统一体检)
(1)体检时间:2018年11月2日
早7:30-10:30 (下午不体检)
(2)体检地点:盘锦市中医院体检科(门诊四楼)(双台子区二百货西),收费130元/人。请先到一楼挂号,挂体检科,然后到四楼交费体检。
(3)体检须知:体检当日晨空腹(禁食、水),头一天别喝酒,女士不要穿连衣裙和连裤袜。带本人身份证,所有检查结束后,将体检表等材料必须交体检中心后方可离开。
报名时间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开通时间为准。请申请人员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进行每一项程序,超过时限将无法认定。
六、领取教师资格证
证书发放将在十二月初进行,将取决于省里下发证书的具体时间,请考生及时关注盘锦市教育局网站,不要错过领取证书时间。领取时请带本人身份证,若找他人代领,请带代领人持本人及需代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领取证书的具体事宜以盘锦市教育局网站上发布的公告为准。
七、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根据省《通知》要求,2018年是幼儿园、中小学(包括中职)省考教师资格面试工作最后一年;从2019年开始,所有考生都需要参加国考面试工作。
2. 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同种类、同学科的教师资格。
3.申请人网报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无误,如与现场确认提交材料不符,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且后果自负。
4.本年度认定工作所涉及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均以本网站通知为准。
以上要求请详细阅读,认真完成,如未按要求,后果自负。其他未见或不明事宜,请联系盘锦市教育局人事科,咨询电话:0427-2824058(请工作时间拨打)。
附件:
4、关于印发《辽宁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3]98号)
5、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8]73号)
6、《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践考核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0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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