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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考点:受教育权

更新时间:2018-10-26 11:07:2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3收藏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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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考点:受教育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一、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

二、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简称“获得经济资助权”。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国家已经明确不收学费、杂费,并且由国家财政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新《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有获得国家经济帮助的权利。

三、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四、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五、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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