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江苏宿迁市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我省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宿迁市2019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属于我市认定受理范围:
1.具有我市户籍;
2.在我市居住,持有有效期内的我市居住证;
3.在宿迁市内普通高校(含分校区和科研院所)全日制就读;
4.为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
5.持有我市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或在我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基本条件
在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 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大专毕业后又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时,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四)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五)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只能免试申请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受理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宿迁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县(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宿城区教育局同时负责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洋河新区和苏宿工业园区人员申请认定;宿豫区教育局同时负责市湖滨新区人员申请认定。
四、认定工作安排
201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分两次进行。第一次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8日至16日,第二次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2日至20日。
(一)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及体检工作安排:
1.第一次认定
(1)现场确认
宿迁学院2019届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确认时间为4月22日至23日。
其他人员确认时间为4月17日至19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17日上午沭阳县申请人员确认,下午泗阳县申请人员确认。
18日上午泗洪县申请人员确认,下午宿豫区、湖滨新区申请人员确认。
19日上午宿城区、经开区申请人员确认,下午洋河新区、苏宿园区、在宿全日制高校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确认。
确认地点:宿迁市教育局办公大楼一楼大厅103室。
(2)体检
拟于5月上中旬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待现场确认时一并通知。
2.第二次认定
(1)现场确认
6月24日上午(9:00-12:00)沭阳县申请人员确认,下午(2:00-5:30)泗阳县、泗洪县申请人员确认。
6月25日上午(9:00-12:00)宿豫区、宿城区申请人员确认,下午(2:00-5:30)经开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申请人员确认。
确认地点:宿迁市教育局办公大楼一楼大厅103室。
(2)体检
拟于7月上中旬进行, 具体时间安排待现场确认时一并通知。
(二)申报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及体检时间安排由各县(区)教育局自行设定,请及时关注所在县(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各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教师资格证书的领取时间和领取方式请及时查阅各认定机构官方网站发布的通知。
五、申请认定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报名期内每天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身份注册,在网页上填报提交申请信息。
申请人需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由本人签名后扫描或拍照,按程序要求上传。
六、现场确认准备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
(二)户籍材料或居住证等。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包括首页与个人页);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并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
2.在居住地申请的,需提供宿迁市居住证;
3.在全日制就读所在地申请的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其他在校就读学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5.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我市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我市签发的港澳台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学历证书。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和在国外取得的学历还应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应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可暂缓提交学历证书,但应提供申请人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以免影响认定。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需提供)。
(五)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申请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注“师范”字样,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教务部门验印的个人学习成绩单(有必修科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考试和教育实习合格成绩),并另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档案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全日制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注明为师范类毕业生(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高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公章)。
6.1999年高校扩招之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其毕业成绩单中虽然没有“师范”字样,但应系统学习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且教育实习成绩合格(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六)港澳台居民需提交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有需要,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时申领江苏省教育厅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七)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相片1张(正规纸质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尺寸为33mm×48mm,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八)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未提复印件的均为原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七、其他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现场确认和参加体检。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无法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如承诺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四)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八、政策咨询电话
宿迁市教育局:84389651,沭阳县教育局:83690236,泗阳县教育局:80833038,泗洪县教育局:86239269,宿豫区教育局:80986508,宿城区教育局:829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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