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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季新疆温宿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更新时间:2019-04-01 14:22:46 来源:温宿县人民政府 浏览39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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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春季新疆温宿县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为2019年4月8日-5月8日,现场确认时间为5月9日-5月12日,6月13日-6月14日完成本级认定机构申请人员证书发放工作。6月17日前向地区教育局上报本级机构认定数据,并上报工作总结。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19〕51号)要求,现就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身份条件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阿克苏校区)、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阿克苏教育学院应届毕业生,户籍或组织人事关系在阿克苏地区的中国公民,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等级。具有相当于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等级的特殊技艺者,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合格,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请国家通用语言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有效期2年,2017年及以后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有效。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5.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相关考试。

二、时间安排与受理

自治区2019年春季认定工作开网时间:2019年4月8日至6月30日,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具体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2019年4月8日-5月8日期间每个工作日的7:00—24:00时(北京时间),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点击相关链接进入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系统,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现场确认:5月9日-5月12日完成现场报名确认及受理材料审查;地点:温宿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组织人事办公室。

3.地区审核:5月15日-5月17日完成申请人员花名册及高中教师申请材料审核。

4.教育教学能力考试:5月24日-5月26日完成教育教学能力考试,教育教学能力考试由地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

5.体检工作:5月29日-5月30日完成体检工作,体检工作由县(市)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及其以上医院体检。

6.信息上报:6月4日-6月6日前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上报工作,生成证书编号。

7.制证:6月10日-6月12日完成本级教师资格证书的打印、文字材料归档保存工作。

8.证书发放:6月13日-6月14日完成本级认定机构申请人员证书发放工作。

9.数据上报:6月17日前向地区教育局上报本级机构认定数据,并上报工作总结。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现场确认时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提交自学考试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以上所有复印材料要求各认定机构验证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材料1-5的复印件依次装订好,原件退还申请人。

联 系 人:吐尔逊·吾不力

联系电话:453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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