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半年梅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根据梅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梅市教人[2019]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做好我区2019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梅县区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
(二)持有梅县区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县(区)户籍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以上人员满足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其他人员申请教师资格,需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面试科目一致。
二、认定条件
本区户籍、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疾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授[2013 ]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认定时间
2019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第二阶段仅受理2019年5月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具体时间如下:
第一阶段:
1.网上申报(5月8日至5月22日)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c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注册,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
2.受理认定(5月21日至24日)
申请人带齐有关认定材料到教育局四楼继教中心审核并网上确认。
第二阶段:
1.网上申报(6月13日至6月21日)
2019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人网报入口”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信息。
2.受理认定(6月24日至6月25日)
申请人带齐有关认定材料到教育局四楼继教中心审核并网上确认。
四、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请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一)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2.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二)学历证明
1.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2.学历信息不能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3.持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三)普通话证书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四)体检合格证明
申请人自行到粤东医院或梅县区中医医院进行体检。
(五)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区教育局到公安机关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1、2),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市教育局在现场审核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统一将函件寄到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待函件办理完毕后,由申请人到现场审核所在地的教育局领取。
(六)近期小一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与贴在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七)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申请表〉的通知》(教资字[2019 ]5号)规定,在认定审核通过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认定机构公章后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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