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春季广西隆安县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9〕20号)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县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隆安县户籍;
(二)持有隆安县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在隆安县工作和居住并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四)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在南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认定权限
隆安县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三、认定条件
(一)考试要求。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8年或2019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免试直接参与认定。
(二)遵纪守法。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规定。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2019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广西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这部分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四)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健康状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体检指定医院:隆安县人民医院。
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认定时间及流程
网上申报
请于2019年5月7日至6月28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不予申请补报。
(注:1.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本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19年6月10日(星期一)至7月5日(星期五)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2.现场确认地点
隆安县教育局二楼人事教育股(江滨路22号)
3.现场确认材料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户籍或居住证原件。
①户籍在本县的已毕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②持有本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
③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港澳台无犯罪记录证明》。
(3)学历证书(毕业证)原件。港澳台学历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4)体检报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
(7)近半年内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4.5cm,所提交照片需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及体检表照片同一版,不得提供艺术照或大头贴及经过PS处理的照片)。
(8)委托提交现场确认材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特别说明:
1.以上材料请到现场确认点确认,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请申报人员自备牛皮纸档案袋并贴好档案袋封面。
2.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认定系统对学历、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信息验证通过的,现场确认时则无需再出示原件。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员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员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港澳台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联系自治区教育厅(联系电话:0771-5815208)出函办理。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其他问题
未尽事宜,请与我局人事股联系,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0771-652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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