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下半年广东广州教师资格证面试试点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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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试点实施方案》和《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属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各中小学:
为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21〕12号)有关要求,我局对《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试点实施方案》(穗教发〔2016〕0049号)和《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穗教评估〔201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试点实施方案》和《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广州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8日
(联系人:王依红、吴志华,联系电话:22083740、83499649)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试点实施方案
(2021年11月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21〕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提高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标准,创新教师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形式和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强化对申请人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把好教师职业入口关;统筹教师队伍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面试方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面试备课时间为20分钟,回答问题、试讲、答辩时间共20分钟。
(二)面试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考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面试科目: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
1.幼儿园面试不分科;
2.小学面试科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
3.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一致;
4.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资格面试按《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大纲》(粤教继函〔2016〕37号)规定进行。
我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考生备课用书由考点提供,考生不需自备教材。
(三)报考对象
1.广州市户籍人员;
2.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居住证上“现居住地址”必须为广州市)并在有效期内的外市、外省户籍人员;
3.广州市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三年级及以上的本科学生、毕业学年的专科学生、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年学生;
4.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上述人员已参加笔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或未取得笔试合格成绩但按规定可免试该科目的,方可报名参加与笔试科目相一致的面试。
(四)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港澳台居民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报名条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执行。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面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面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免考条件
2021年及以后年份毕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可凭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结果,免考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部分或全部科目。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在有效期内一次免试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具体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执行。
(六)面试时间
按国家统一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每年春季和秋季各举行一次。面试时间一般为每年1月和5月,具体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
(七)报考程序
1.面试报名、确认和缴费。笔试各科目成绩合格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按照栏目指引进行面试网上报名。已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应在报考考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身份证件、户口本或居住证、学历证明(在校生提供在校学籍证明)等真实有效证件材料完成报名确认。报名信息经确认后的考生,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2.准考证获取与打印。准考证在报名审核通过并完成网上缴费后,由教师资格考试考务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并在考前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考生自行下载、打印。
(八)面试过程
考生持准考证及指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面试考点,进入候考室候考,按规定流程参加面试。
1.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2.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3.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
4.试讲或演示。考生按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5.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生面试按照省规定的流程组织实施。
(九)评分及成绩
面试由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面试成绩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考生在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所在考区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成绩复核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复核结果由各受理机构通知考生。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四、相关事项
(一)考试收费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收取。
(二)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组织分工
(一)市教育局成立“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指导各区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试点有关工作。
组 长:市教育局分管局领导
副组长: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处长
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主任
成 员:市教育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
市教育局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处长
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市电化教育馆馆长
市中小学卫生健康促进中心主任
各区教育局分管相关业务工作副局长
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副处长
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分管领导
(二)具体分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教育评估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主任担任。局师资工作处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局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和配合市教育评估中心、局师资处做好年度部门预算申报编制工作;局体卫艺处负责指导评估中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局宣传与思想政治教育处负责指导面试工作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
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发布相关政策、通知、公告以及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考生报名信息最终审核和确认;考区、考点设置及备案,考官库的建立、培训及管理;面试流程设置、面试评分细则制定、面试违规行为处理;考务工作组织实施及管理,对考区(点)考务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公布面试成绩,面试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面试工作数据的统计分析及管理等。
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做好面试试题(面试测评系统的光盘和加密锁)的保密工作。
市电化教育馆负责培训各考区、考点的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对各考区考点的考试设备(电脑、网络、录音、录像等)提供技术指导、监督和保障。
市中小学卫生健康促进中心按照市疫情防控教育专班教育防控组的职责范围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各区教育局负责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传达相关政策、通知、公告,以及本区面试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对面试考生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和确认;按市的要求设置本区考点和配备器材;做好本区考官的遴选推荐和组织考前培训;负责本区面试考点的具体组织实施;配合做好对考点考务工作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协助公布面试成绩、处理违规行为。
各区教育局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履职尽责
各区教育局要切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保障好、服务好广大人民群众对教师资格考试报考需求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以实际行动展现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
(二)统筹谋划,聚力前行
各区教育局要服从全市大局,挖潜拓点,统筹协调开设足够考位数且符合条件的面试考点,充分满足考生“应报尽报、应考尽考”需求。市属高校、中职学校应积极承担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确保我市教师资格改革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严明纪律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在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对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和报考人员的违规行为严肃惩处。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面试测评系统安全。建立与保密、无线电管理、公安等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不定期对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不到位将进行追责问责。
广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方案
(2021年11月修订)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21〕12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经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包含在公办学校任教的在职在编教师、临聘教师和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岗人员。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给予暂缓定期注册结论:
1.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师管辖权限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借调、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省或市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低学段任教。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后,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周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及时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
三、注册程序
(一)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最近受理期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连续五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
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省属学校和市属单位由市教育局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四、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予以定期注册的;
2.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五、定期注册的组织和管理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规范定期注册结果的应用,将定期注册结论用于教师人事管理、职称申报等工作中。
(三)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四)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教育厅。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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