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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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为做好我省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在安徽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学校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4.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与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和国家考试成绩有效范围的通知》(皖教秘师〔2012〕71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系统开放时间
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春季开放时间为2013年3月27日至7月10日,网报时间为4月1日至6月1日;秋季开放时间为2013年9月16日至11月30日,网报时间为9月16日至11月16日。
四、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考试通过且已经能查询到“考试合格证明”编号)的申请人员,应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
2.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者,应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方可获得);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应提交网上打印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在学期间已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8)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3.审查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成立教师资格老师审查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老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4.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1.各市、省直管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全省系统开放时间内,统一安排本地认定工作时间,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加强宣传,多渠道发布,使申请人及时获取认定信息。
2.各市、省直管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参加了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教师资格申请时,应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和国家考试成绩有效范围的通知》(皖教秘师〔2012〕71号)要求。为有效识别申请人提交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成绩单,各认定机构可登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om)进行查验。
3.各市、省直管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管理,对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提供的学校培养师范生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毕业生成绩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同时保障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离校前能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4.各市、省直管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依法认定,严把入口关的同时,要提倡人性化服务,优化流程,简便手续,保证时间,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要注意政策把握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规范操作,按时完成,确保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5.根据国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我省拟于2013年下半年进入改革试点。届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将实行国家统考,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发布。
联系电话:0551-62831877
电子邮箱:ahjszg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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