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下半年新疆台奇县教师资格报名时间9月22日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新教师办〔2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昌吉州教育局工作部署,现就我县2013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3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及其它相关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新教师〔2010〕8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科门类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新的政策要求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从2011年开始在部分省份举行。为保证考试试点工作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效衔接,经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意,现就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范围通知如下: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无需再参加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所需的各项考试;对于笔试科目均合格者,不再参加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可以直接参加各地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时间安排
我县今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为:9月22日―10月12日。
五、申请教师资格的程序
已经具备申请教师资格必备条件的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1、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申请报名认定人员应根据所报学段的教师资格在相应的认定机构申报,我县受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昌吉州教育局受理。
2、上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需同时带上第四项第三条所要求的相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到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师资管理科审核。
3、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师资管理科审核完毕后,发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体检后交回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4、安排非师范类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
5、给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注意:复印件均需加盖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公章,乡镇户籍的申报人员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六、受理申请与认定
1、网报时间为9月22日――10月12日,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14日-18日,过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必须在10月18日之前交齐。
2、10月25日前,完成申请人员体检工作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母语为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母语为非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汉语水平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5)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成绩、教育实习成绩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2份;
(6)3张小二寸、1张1寸白底彩色照片(须与网上申报的电子版照片一致);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填写完整并盖章,一式两份;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七、其它事项
1、申请人应具有奇台县户籍,对于户口不在奇台县,但工作单位在奇台县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奇台县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在我县提出申请(需提供证明)。对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奇台县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有关事宜请咨询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招生办,联系电话:7211439
3、奇台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设在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师资管理科,联系电话:7217617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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