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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半年江苏省镇江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通知

更新时间:2014-05-09 17:37:0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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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通知》(苏教师〔2002〕10号)精神,决定组织2014年上半年申请认定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体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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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通知》(苏教师〔2002〕10号)精神,决定组织2014年上半年申请认定高中、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体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参加2014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附后)。

  二、体检地点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五楼体检中心。

  三、体检时间

  2014年5月13日(周二)上午7:30―8:30或5月14日(周三)上午7:30―8:30。

  四、注意事项

  1.体检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江苏省非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详见附件2,A4纸双面打印),在体检表的右上角编号栏填上网上申请统一报名号、姓名、性别、年龄、婚否、民族、籍贯、现住所、联系电话、既往病史,并粘贴好照片,在体检报到处缴费(体检费为120元/人,由体检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后领取相关体检单。

  2.凡未带体检表或未在体检表上粘贴照片,未按要求填写者不得体检。妊娠期申请人可暂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并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材料齐全后,可以先进行认定,但证书暂缓发放。孕期结束后,待体检项目全部检查合格后,再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3.体检前一天晚上10点以后禁食,并注意休息。体检当天早晨必须空腹,体检结束后医院提供早餐。女同志请勿穿连衣裙、连裤袜、长筒靴和带亮片的衣服。

  4.体检后申请人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检查,最多复检一次,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作弊行为,取消申请资格。体检表“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病情,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取消教师资格,按弄虚作假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

  6.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检,擅自体检的结论一律不予认可。

  7.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附件1:2014上半年镇江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doc

  附件2:江苏省非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doc

  镇江市教育局人事处

  2014年5月8日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统考考试大纲

  幼儿

  《教育知识与能力》

  全国各省市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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