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下半年福建福州市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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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秋季福州市教育局开展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对象
(一)、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向福州市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户籍在福州地区的中国公民;
2.任教学校(指公、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福州地区的在职(岗)教师;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时间、方式、对象及事项等由县(市)区教育局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5.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6.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下列情况之一,暂缓参加本期教师资格认定:
1.户口非福州地区但在福州地区的公办学校编外聘用或民办学校任教,与现任教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未满一年,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未满一年的申请人员;
2.户口非福州地区但在福州地区学校任教,2013-2014学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员。
3.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4.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
5.在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中作弊受到处分且未满3年的人员。
(四)、《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网上申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报名,逾期不能补报。
(一)、网上申报时间:2014年10月6日至2014年10月10日。
(二)、网上申报事项
1.“中国教师资格网”的网上申报功能分为 "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和"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两个入口。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同等使用,下同)的申请人,需从"参加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类申请人需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报个人信息;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学科)相一致;
3.符合福州市教育局认定对象的申请人其网报认定机构应选择“福州市教育局”;确认点应选择为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三)、注意事项
网上申报完成后点击“登录”按钮重新登录网报系统,查看个人当前申报状态、信息、及注意事项,请务必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认定机构给予的留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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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资格现场确认
(一)、确认对象、地点及时间:
户籍或任教学校在福州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现场确认点为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160号教育新濠酒店六楼)。确认起止时间分别为:2014年10月20日至10月23日及10月27日至10月30日;
(二)、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自行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一式两份,本人还应在申请表内的“承诺书”上手写签名;
2.彩色证件照3张(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照片应与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和单位,并用信封袋装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
4.户口簿(含集体户)原件及复印件(以户籍在福州地区为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其他申请人无需提供)。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及申请人个人单页,集体户人员的复印件还应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
5.在职在岗相关证明材料(以任教学校在福州地区的在职(岗)人员为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其他申请人无需提供)。⑴福州地区的公办学校在职(岗)在编人员应提供任教学校主管人事部门在职(岗)在编证明(须体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时间、任教学年段及学科)及“2013-2014年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相一致的教师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新任教师须提供“见习期考核鉴定”);⑵福州地区的公办学校编外聘用、民办学校聘用的人员应提供与该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聘用合同须能体现从受理截止日起算已在该校聘满1年)、在职任教证明(须体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聘任时间、任教学年段及学科)、“2013-2014年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相一致的教师年度考核表”及以该校为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档案关系在福州地区各级人才市场或教育主管部门的人事档案机构的代理证明。以上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学校(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6.《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申请人应自行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下载”中下载。以户籍在福州地区为条件的申请人,其思想品德鉴定应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户籍在人才市场的集体户人员且其人事档案关系在同一人才市场的,其思想品德鉴定可由该人才市场如实填写并加盖人才市场的公章,其他集体户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表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以任教学校在福州地区的在职(岗)教师为条件的申请人,其思想品德鉴定应由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7.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成绩单里应记录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实习”成绩,并加盖档案存放单位的人事档案专用公章);在试点省份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人员,应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成绩证明材料;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提供由福建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简称“两学”)考试合格证书;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申请人均须提供)。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其中申请语文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9.与其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相对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申请人须提供)。申请人还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验证期含2014年11月20日,2001年前毕业无法查询学历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供《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持要求的相关材料到现场确认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提交材料经现场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其他材料统一按上述顺序订好后上交现场确认点(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须逐份左侧装订并与其他材料分开提交)。取得教师资格证后,申请人应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和其他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另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
四、体检
(一)、对象:户籍或任教学校在福州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的。
(二)、时间:体检时间详见受理凭证,不再另行通知。
(三)、地点:福州市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26号)。
(四)、体检无须空腹,申请人请随带身份证、受理凭证和一寸照片,到福州市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大厅凭受理凭证上的报名编号领取体检表,同时向福州市一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缴费并进行体检。
(五)、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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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七)、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市教育局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八)、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九)、体检报告统一由医院送交福州市教育局,体检不合格者,由医院直接告知,不再另行通知。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测试
(一)、测试对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2.符合任教学校在福州地区的申报对象,但现场确认时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免测试证明材料的在职(岗)教师;
3.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相应学段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5.教师资格老师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二)、时间地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于2014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正常上班时间)到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领取《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测试准考证》(考试时间与地点详见准考证),逾期不予受理。
(三)、测试内容:
1、测试科目内容为申请人所申报的任教学科种类相应的高中、中职学科(专业)课程内容;
2、测试办法为编写教案、片断教学、回答老师提问。
(四)、有关规定:
测试成绩当场亮分,60分以上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含60分),通过人员名单于12月2日(星期二)下午在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公布。
六、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测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我市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今年教师资格认定测试费待省教育厅文件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收取。
根据闽教人〔2010〕43号、闽教人〔2011〕6号文件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参加福州市教育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费约为114元(不含专科进一步检查)。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个人向医院缴交。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认定机构审核认定过程及结果可在申请人个人网上申报信息中查看,请及时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留言信息,认定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测试及体检合格,经认定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请于2014年12月8日至12月10日(正常上班时间),凭受理凭证和身份证到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领取教师资格证书,不再另行通知。
(三)、福州市教育局关于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简易流程图详见附件1。
(四)、福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咨询电话:0591-83340647(正常上班时间)。
福州市教育局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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