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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更新时间:2014-09-19 17:17: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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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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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方案通知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注册制度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注册对象

  (一)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三)在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一)(三)类人员以下简称公办中小学教师,(二)类人员简称民办中小学教师。

  三、注册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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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 受到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为两年,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所述行为,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注册结论为不合格者,所持证书不能再重新注册。

  四、注册程序

  (一)凡属于我省注册范围内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期间暂定10月10日-11月10日为网上申请及受理时间。报名网址是: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各市直、中省直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三)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民办中小学校提供劳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 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首次任教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民办中小学校提供劳动合同);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或教师培训证明。

  (五)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重新申请注册,提交达到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逾期仍不符合条件的按注册不合格处理。

  (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申请定期注册教师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在申请人所在学校进行公示。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七)准予注册教师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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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果运用

  (一)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注册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三)注册不合格者,应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六、注册罚则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2. 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七、组织管理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八、注册政策

  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在其他条件齐备的条件下,参照下列办法执行:

  1.“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注册;

  2.“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按照教师资格从上至下融通的原则, 给予注册合格结论;

  3.“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首次注册时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所在学校应调整到相应低学段任教,或限期取得高学段的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后再进行定期注册时,仍且未取得相应高学段教师资格的,注册不合格;

  4.“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

  5.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6. 在教师资格过渡时期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上没有注明任教学科的,按现任教学科注册。如有遗失教师资格证书的,可出具其他认定存档材料或文件等证明材料,经注册机构核实后,可以先注册再按程序申请补办。

  7. 对属于注册范围内,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也应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将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

  九、试点工作安排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采取先行试点、逐步铺开的方式进行,2014年下半年选定通化市(市、区)及梅河口市为先行试点单位,对辖区内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中小学教师进行注册试点工作,计划2015年继续在部分市(州)开展试点,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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