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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科教发〔2016〕14号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0-14 15:21:4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73收藏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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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卫科教发〔2016〕14号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

  国卫科教发〔2016〕14号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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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卫科教发〔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6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4月5日

  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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