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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医师开个体诊所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3-01-11 09:48: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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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助理医师开个体诊所的条件

  助理医师开个体诊所的条件

  助理医师开个体诊所在乡镇开诊所的条件要比城市的条件宽松很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文件,请您参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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