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执业医师不予注册的情况
更新时间:2013-05-22 10: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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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临床执业医师不予注册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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