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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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琼府办〔2017〕1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完成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为促进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进一步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要求,现提出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健康海南建设为引领,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要求,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着力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制度建设,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与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建设美好新海南作贡献。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统筹谋划“十三五”期间医改工作。
1.科学编制“十三五”医改规划。2017年10月底前,出台《海南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明确“十三五”期间全省深化医改的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省医改办负责)
2.进一步推广深化医改经验。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推广应用成熟经验。各市县政府要认真总结成熟经验,并加以推广应用。(省医改办、各市县政府负责。负责中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单位各自负责,下同)
(二)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3.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7年,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的一般人群签约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达到60%以上;其他市县一般签约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达到30%以上。所有贫困人口均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4.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起全省上下互联互通的医疗服务体系、考核和激励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到2017年底前,海口市、三亚市和儋州市各自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5.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市县建设一所省级水平医院”要求,引进省外医院对市县医院对口帮扶或实行托管。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妇产科、儿科等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年底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和澄迈县人民医院要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9月底前远程医疗要覆盖五指山、临高、保亭、琼中和白沙等国定贫困县县医院。加大对口帮扶力度,精准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6.在陵水综合改革示范点基础上新增三亚市、文昌市作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市县。(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三亚、文昌市政府配合)
7.督促各市县分别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负责)
8.2017年9月底前,三沙市启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省安宁医院、省眼科医院、省皮肤病医院、省干部疗养院等省属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2017年,全省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费用降到20元以下。(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各地级市政府负责)
9.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做好不同级别、不同地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衔接工作。(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级市政府负责)
10.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11.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全面提升公立医院党组织建设水平。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统筹履行政府办医职责,加强对公立医院的宏观管理。健全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院长负责制,加强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健全公立医院监管体系,建立科学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加强政府监管、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各市县政府负责)
12.根据我省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各市县和省属公立医院。完善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建设,根据费用指标监测情况,按市县和医疗机构进行排序,每年定期公示排序结果。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重点公开医院收支情况门诊次均医药费用及增幅、住院人均医药费用及增幅、主要病种例均费用等信息。到2017年底,全省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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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保支付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引导推动公立医院参与分级诊疗的各项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全民医保制度。
14.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政策。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大病保险制度,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省医改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15.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6.全面推进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7.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显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海口市、三亚市和儋州市到2017年底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18.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与各省份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做好对接。8月底前新农合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实现直接结算。农村贫困人口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19.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搭建政府救助措施、慈善救助资源、公民救助意愿与大病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
20.总结经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
(五)深化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改革。
21.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2.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强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的作用,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开展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3.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等联合采购。(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4.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按照《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琼医改办〔2017〕9号)安排,做好过渡期内各项准备工作,11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降低不合理药品价格,压缩中间环节,规范流通秩序,保证临床用药。(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25.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我省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鼓励单体药店加入零售连锁企业,提高零售连锁率,2017年底省内零售药店连锁率力争达到70%以上。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26.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六)推进人事薪酬制度改革。
27.选择在三亚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三亚市政府负责)
28.出台细化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保护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29.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职称评审工作,不将外语、计算机作为基层卫生人才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30.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31.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
32.认真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33号)。(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统筹推进相关领域工作。
33.培养全科医生350名以上。继续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收培养110名左右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继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新增600名左右医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快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34.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5.逐步完善省、市(县)人口健康信息平台,2017年实现省级和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8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60%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力争年底前实现省级平台与市县平台的联通全覆盖。加快推进病案书写规范、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编码、医学名词术语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统一。(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36.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7.大力发展健康产业,加快推进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建设,争取2017年内有一批项目启动运营。出台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措施,推动医疗卫生与旅游、教育、养老服务等融合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琼海市政府、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委会负责)
38.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39.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
40.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41.实行医改任务目标管理责任制,省医改领导小组对市县实行医改任务目标管理,下达具体的医改任务和指标,进行半年督导和年度考核,督导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全面开展医改监测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实时掌握医改重点工作任务推进和落实情况,对进展缓慢的任务进行调度,督促各部门、各市县加快工作进度和落实力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约谈及问责。(省医改办、各市县政府负责)
42.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全员培训。(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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