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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及补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2-19 14:45:5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12收藏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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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晋卫医函〔2017〕73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及补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晋卫医函〔2017〕73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及补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319号)、《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2010〕1号)、《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3〕36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医师资格证信息修改及补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资格信息(纸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联网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下同)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和证书编码可以修改,其他信息不得修改。修改考试取得医师资格信息,由申请人提交《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审核表》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向报名所在考点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明确的审核修改意见后,于每季度第一周汇总后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考试中心(在省直考点考试取得资格证的直接报省卫生计生委考试中心)。

  (一)申请人申请修改信息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须填写《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如果同时修改助理和执业资格信息,每条资格信息填写两份;

  2.申请人医师资格资格证书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4.申请人修改医师资格信息承诺书2份;

  5.另根据修改信息内容需提交以下材料:(1)修改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如2007年以前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因手工录入时错误或将十五位身份证用“000”补为十八位的,需提供所在考点出具红头证明。(2)修改学历、毕业学校、专业的,提交报考时提供的毕业证书复印件两份,此项修改只提供报考时所持学历的修改。考取医师资格证书后取得的学历相关信息不予修改。

  (二)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卫生计生委考试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正式公函1份;

  2.《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汇总表》1份。

  二、经“老人老办法”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资格信息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和证书编码可以修改,其他信息不得修改。修改“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由申请人向原申请认定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在省直单位申请认定的向省直单位提出修改申请),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直单位)审核后提出明确的审核修改意见后,每季度第一周汇总后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医政医管处审核修改。

  (一)申请“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2)1份;

  2.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

  3.申请人修改医师资格信息承诺书(见附件3)1份;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认定时身份证和现使用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申请人修改相关信息佐证材料1份。例如:身份证变更佐证材料、曾用名佐证材料(户口簿复印件、户籍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姓名变更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二)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单位)审核汇总后向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医政医管处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直单位)正式公函1份(说明“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信息修改的人数、医师姓名等情况,提出本级审核修改的明确意见);

  2.《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汇总表》(见附件4)1份。

  3.另附上述个人申请材料原件1份(加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关系到老一辈医师的合法利益,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凡发现材料、年龄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资格信息修改。对存在出身年月逻辑关系与认定资格不符的,要立即收缴医师资格证书,并全部倒查,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三、《医师资格证书》信息错误修改后,不予换发新的《医师资格证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原《医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相应修改,并加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四、《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证,可向原发证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证申请,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于每月第一周统一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补证(在省直考点考试取得资格证的可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提出补证申请)。补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5)1份;

  2.在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3个月以内的遗失声明报纸(完整未剪切)原件1份(山西日报或健康生活报);

  3.申请人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1份(未注册者不用提供);

  4.申请人补证书面申请书1份;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红底照片2张。

  7.遗失的《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如没有复印件可不提供。

  附件:1.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表

  2. 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审核表

  3. 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承诺书

  4. 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信息修改汇总表

  5.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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