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关于开展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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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省卫生计生委《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卫规(医政)〔201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无锡市卫计委《关于开展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通知》(锡卫医〔2018〕99号),现将我区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已进行过2015—2016年度定期考核和2016年首次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我区注册在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含在编、合同制、借用、退休(内退)返聘、外聘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执业医师”)。2017年首次获得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医师不参加本次考核。多地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参加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医师定期考核,多地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二、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为2017—2018年(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细则》,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后报相关考核机构复核。
四、考核方式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适用于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均须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参考本通知工作要求6.2.2);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及离、退休后继续执业,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参考本通知工作要求6.2.1)。
(二)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职称晋升考试(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三)不符合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条件、晋升职称以来未满2年,自有考核不合格记录以来未满4年的医师应执行一般程序。
(四)多点执业医师参加第一执业地点(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机构)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各执业机构出具,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提交第一执业地点(机构)考核机构,由其汇总后做出综合评定结果。
(五)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及其它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应当由受援机构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并纳入其相应考核内容。
四、考核机构
我区考核机构为无锡市新吴区医疗机构管理学会
五、考核实施
(一)考核申报:执业医师应根据执业所在单位性质,分别填报《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医疗机构医师)》和《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公共单位医师)》(附件1、2,以下简称“考核表”)“医师基本信息”及“考核信息”栏;所在单位对填报内容审核确认后,依据《实施细则》第四章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并填写《考核表》“考核意见”栏相应栏目,其中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实施细则》中《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医疗机构部分)》的有关内容进行考核,各项目考核结果依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进行判定;考核完成后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考核机构复核并由考核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业务水平测试。(2018年12月13日前上报)
(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见附件6和7)由医师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后提交考核机构复核,并由考核机构统一组织开展业务水平测试。
业务水平测试: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包括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常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医师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统一命题进行考核、审核、确定成绩。(2018年12月底)
六、工作要求
(一)除有考核资质的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区级的考核。
(二)医师定期考核中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界定:
1、不良行为的界定: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等。
2.良好行为的界定:包括市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市或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省或省级以上先进个人、无锡市名医和杏林奖获得者、支边支疆三个月以上人员、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局级或以上相关业务竞赛前三名、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作出重大突出贡献受表彰者、获得市级或以上科技成果进步奖二等奖第一位人员等
(三)各考核机构应在考核前30日向所辖范围内的医师公告考核时间、考核程序;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公示考核结果。对无故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人员,按照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四)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统一交医师所在执业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医师执业信息库。
(五)考核结束后,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登记表和汇总表统一汇总后交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医师协会),然后由定期考核办公室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其中结果登记表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填报,汇总表由各考核机构填报。
(六)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并接受培训;培训期满,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职称;对接受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医师,应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七)医师变更注册地点需提前进行定期考核的,应当填写《无锡市医师提前定期考核申请表》(附件5),提前考核的日期为本考核周期结束后至变更之日。考核程序按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细则》进行,即由其原执业机构进行考核,原考核机构负责复核。
(八)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81891014/81891018。
附件:1.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医疗机构医师)
2.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表(公共卫生单位医师)
3.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结果登记表
4.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登记表
5.无锡市医师提前定期考核申请表
6.无锡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成绩评定表
7.无锡市医师医德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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