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驻点医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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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加快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3号)、《自治区卫生厅 人社厅关于城市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14〕25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驻点医师管理工作,健全驻点医师管理考核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驻点医师是指市、县(区)级医疗机构的医师因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医师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医疗联合体建设等工作需要,到指定的县级(不含区,下同)医疗机构、镇卫生院连续驻点服务一定期限的医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或备案,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驻点医师。
第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驻点医师的管理考核工作;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驻点医师的管理考核工作;各派驻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派驻医师的考核工作;各驻点医疗机构负责本机构驻点医师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构驻点医师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驻点医师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 驻点医师在驻点工作期间,不负责派驻医疗机构的工作,派驻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驻点医师调回单位工作,如有特殊原因,派驻医疗机构的科室应提前一周向驻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派驻医疗机构和驻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暂时返回原单位工作,同时报当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驻点医疗机构应妥善安排派驻医师的工作和生活,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驻点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驻点医师驻点期间,自觉接受驻点医疗机构和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管理,遵守驻点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参加考勤、轮值班、工作和学习等。
第八条 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的驻点医师,不得领取驻点医疗机构发放的奖金、津贴及任何费用。
参加利益共享型医疗联合体建设的驻点医师,个人绩效工资必须对公结算,不得私自结算。
第九条 派驻医疗机构要为驻点医疗机构提供“脸部扫描识别考勤打卡机”,供驻点医疗机构对驻点医师日常考勤记录,作为驻点医师出勤考核的主要依据。如驻点医疗机构已配置有的,驻点医师可参加驻点医疗机构的职工日常考勤管理。
第十条 驻点医疗机构须指定本单位的一台固定电话,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派驻医疗机构抽查考核之用。固定电话号码须报派驻医疗机构及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派驻医疗机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查考核过程中,可探索使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驻点医师的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驻点医疗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打卡机管理,每月3日前(节假日可依次后移)将上月的原始考勤情况导出后制成电子文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派驻医疗机构、一份交驻点医师本人、一份由驻点医疗机构保存。
第十三条 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派驻医疗机构应以电话随访、现场走访、明察暗访等方式,对驻点医师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重点检查驻点医师在岗、考勤、开具处方、书写病历、手术记录、授课培训等情况 。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的驻点医师驻点工作持续时间以6个月为一个驻点周期,一个驻点周期内中途不得中断,不得随意变更,不得擅自脱岗、离岗。两个以上的驻点周期可以连续累加。
第十五条 驻点医师应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请假的,以书面形式报驻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签字同意,请假单保存备案。原则上,请假时间1天以内的由驻点医疗机构审批,请假时间2天以内的由派驻医疗机构审批,请假时间3天以上不足10天的由派驻医疗机构及县(区)卫生计生局审批,请假时间超过10天以上的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第十六条 因故请假超过30天及以上的,其原驻点时间不作为连续驻点时间,需另行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驻点医师驻点期间按以下规定记录考勤:
(一)考勤记录中无故迟到、早退的,每10次记缺勤1天;
(二)电话抽查超过15分钟内无故不回复的,每次记缺勤1天;
(三)抽查定位与实际驻点工作地点不相符的,每次记缺勤1天。
第十八条 一个驻点周期内统计缺勤次数累计超过6天以上的,该驻点周期无效,需重新计算驻点时间,否则视为本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条 医师晋升职称前、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和医疗联合体建设考核前,需提交驻点医师的个人考勤记录材料,作为晋升职称、医师定期考核、医疗联合体建设考核的前置条件。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晋升职称申报及聘用等手续。
第二十条 驻点医师驻点期间不遵守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并提交虚假驻点工作考核材料的,从被查实的当年起,2年内不得提出申报晋升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凡驻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派驻医疗机构不予发放驻点医师驻点工作期间的绩效工资。如已发放的,应如数退还或扣减。
第二十二条 驻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并为驻点医师提供虚假驻点工作考核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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