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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06年执业医师考试4.10-23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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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200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宿卫医〔2006〕12号

  关于组织200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根据省卫生厅统一布置,现将2006年我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06年4月10日至23日。

  二、报考条件

  1、执业医师报考条件如下:

  (1)2005年本科以上学历(9月30日前有试用单位)。

  (2)2004年前(包括2004年)毕业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大专生。

  2、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条件:

  2005年大、中专毕业生(9月30日前有试用单位)。

  四、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核者签名,加盖单位和医政股公章);

  2、毕业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和卫生局审核者签名,加盖单位和医政股公章);

  3、考生试用或执业期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

  4、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审核者签名,加盖单位和医政股公章);

  5、报名表二份;

  6、交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版照片4张(其中二张贴在报名表上)。

  7、报名费:290元/人。

  上述材料按考务工作计划表规定的时间(逾期不候)由各县(区)卫生局和市直单位统一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审核。

  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7月8日~7月9日。

  附件:1、医师资格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2006年全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注意事项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2:2006年全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注意事项

  执业医师报考条件:

  一、2006年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所在院校出具的考生当年毕业的证明,以及在校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实践训练的证明。

       3、2006年毕业,已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本科生,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连续在临床工作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同时提供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二、2005年本科毕业生(9月30日前有试用单位)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2、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3、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取得本科学历文凭的,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连续在临床工作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同时提供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三、2004年前(包括2004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大专生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期满二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2001年前(包括2001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专生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期满五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4、2001年以后又取得大专学历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大专毕业后执业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条件:

  一、2005年大专毕业生(9月30日前有试用单位)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2、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2002年10月31日之前入学的大专毕业生,此前一直从事所报考专业的工作,应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连续从事临床工作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报名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在98年6月26日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

  3、省中医药局考核合格并推荐的证明(可依据2005年前成绩单)。

  注意事项:

  1、报名的各种材料中姓名、出生日期、毕业年月、身份证号是否一致。相差3个月内给报,其它情况由出错单位出具纠错证明。对姓名中音同字不同需有证明。

  2、报考类别应与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一致。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卫类别的医师资格。原则上在学校学什么专业、在工作(试用)单位干什么专业,则应报考相应专业类别,确因工作需要,所学专业与所干专业不一致的,如报考与所学专业不同的类别时(如临床专业报考口腔类别、妇幼卫生专业报考临床类别等),应出具单位证明,说明理由,并证明报考者确在所报专业类别的相应岗位上工作(试用)过一年以上并试用合格(这些证明原件均应保留备查)。

  3、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等专业学历除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4、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文凭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5、2002年前,我省各市列入普通职业中专计划的医学卫生类毕业生,毕业证书经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可以报考。

  6、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不予受理报名。

  7、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大中专毕业生不予受理报名。

  8、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考试的不予受理报名。

  9、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的不予受理报名。

  10、列入我省招生计划,并取得医学类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其学历可以作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必须提供我省招生计划批文或相关备案资料)。

      11、本科以下学历,非我省户籍的考生,应回原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12、其它:

  1)可以报考临床类的有:“乡村医士”、“社区保健专业”、“社区医学五管科”,妇幼卫生专业(本科以上),“生殖医学”、“医学美容”、“临床医学(康复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心理学)”(以上为专科以上学历)按教育部、卫生部教高[2002]10号文执行,准予报考。

  2)中医类(中西医结合、医学影像),可报考中西医结合;

  3)公卫专业、妇幼卫生保健,可报考公卫类;

  4)“医学营养学”专业可以报考临床或公卫,“营养与食品卫生”专业可以报考公卫。

  5)“临床医学(临床药学专业方向)”、“临床医学(医学技术)”、“眼视光学”、“康复专业”、“医学实验技术专业”、“中医医史文献”、“中医医疗(食疗)专业”、“营养学”专业等不能报考。

  对可疑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可到江苏省高校学历文凭网查询;查不到的可要求考生到江苏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历论证(南京市江东北路299号一楼)查询,该机构可出具学历证书鉴定证明。电话:025-86299240(收费:本省:100元/人次,外省:160元/人次)

  宿迁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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