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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的通告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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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

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的通告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07〕第10号公告,2007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和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重庆市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07年3月25-4月7日,2007年在南岸考点试行网上报名,南岸区、万盛区、綦江县、巴南区、渝北区、江北区考生可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网上报名须知》(见附件4)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考点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交费及拍照。其余考点仍采取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时间:2007年4月10-4月25日。

  二、报名地点

  考生试用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医政科。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资格条件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考生可登陆卫生部网站查询,网址:www.moh.gov.cn.

  四、报名须提供的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包括本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如果考生因年龄未满16岁或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阶段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考生也须凭此证明和其他规定证件入场考试。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附件2)。

  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附件3)。

  (六)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同底彩色照片二张。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二)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被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以上证件、证明的复印件、表格纸张一律采用标准A4纸,并按以上顺序将审查后的材料按文件格式装订成册。

  五、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07年7月1-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时间: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时间为2007年9月22-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时间为2007年9月22日,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六、注意事项

  (一)军队医师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提供第四条规定材料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军队审核后,统一到军队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报名。

  (二)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咨询当地卫生局。

  (三)医师资格考试实行考区、考点、区县卫生局三级负责制,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政策请考生咨询当地区县卫生局医政科。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3.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4.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网上报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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