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试行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0-09-14 08: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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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志山 肖建军)《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办法》提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给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分,记分结果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以此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完善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根据该《办法》,该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办法》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办法》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后果的轻重,将记分分值划分为1分、2分、4分、6分和10分5个等次,并规定了不良执业行为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不良执业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仍达不到整改要求、发生同一不良执业行为两次以上等3种加倍记分情形。同时,《办法》将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分为4个等次,累计20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将被暂缓校验1个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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